外地户口小孩在厦门入学条件
法律援助入学条件: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厦暂住。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外实际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2.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学生父(母)须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就读的民办学校每学年进行审核,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建立统筹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册。
补助办法:
经统筹进入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后,政府对相关民办学校给予一定补助。相关学校在接受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后,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财政补助标准一定三年不变,民办学校在此期间不得以办学成本提高等为由,要求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或收费标准。三年期满后,民办学校如需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报经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