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要约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以及要约的构成要素。要约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并且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不是向不特定的人发送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并且要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素,要约才能形成有效要约,要约才具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 报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例如,要签订销售合同,他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但他必须是准备签订销售合同的一方或合同方的代理人。如果你是代理人,你需要有你的授权。未经授权代表他人要约的,对他人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指出,准备订立合同的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不是在要约阶段订立的。要约人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到当事人缔约能力的确定。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提出要约的,应当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使其要约生效。(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通过要约充分表达合同的意思,使受要约人接受时合同成立。如何判断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订立的意思,是否成为有效要约?要约人是否决定订立合同,取决于要约中使用的语言、词语和其他情形。决定订立合同是指要约人不打算“准备”或“考虑”合同,而是决定订立合同。正是因为要约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只是初步谈判的行为、明显开玩笑的行为或者没有法律关系的目的行为。”形成。只要要约人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图,就没有必要表明要约已被接受的具有约束力的意图。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即受约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就意味着他必须接受接受接受的后果,这太苛刻了。当然,如果送礼人表示要接受接受接受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有明确的合同目的。(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就是他希望与谁签订合同。要约只有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才能引起受要约人的接受。要约必须发送给特定的人。向一个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就是一种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原则上,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作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若干人。要约相对人原则上应当具体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相对人的具体性是指要约人对谁有资格成为接受人作出选择,只有具体才能明确确定接受人。从法律角度看,承兑人由要约人决定。一旦要约人确定了要约的对方当事人,一旦对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当事人就没有必要再做任何行为,合同就可以成立。相反,如果不能明确对方,就意味着想提出建议的人没有选择真正的对方。一方面,提议只是为了激起他人的要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仍然可以称之为要约,那么向许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同时出售特定的东西,是有效的,这将导致出售一件东西,并影响交易的安全。因此,不向特定人提出建议的,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相对人具体化,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引发的一些必要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原则上,要约应当发送给特定的相对人,而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的人发送要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具有要约效力。例如,奖励广告可以明确定义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的人要约,并自愿承担后果,这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要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的是,它提出的建议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里的“明示”可以用多种方式表达,如广告中的“本广告构成要约”或“广告中所列货物将卖给先付现金或开立信用证的人”。特别是,要约人在向未指明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要约没有标明“保证现货供应,先到先买”,要约人要约向多人出售某一物品,但要约人没有能力向多人出售该产品,这将导致许多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法履行,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法律应当限制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如果在合同建议书中已经表明一个报价,并且可以确认为一个报价,那么当要约人向几个人作出承诺,而要约人不能履行时,应当对其报价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被接受。所谓“诚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构成合同的充分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包括在内,允诺人就很难作出承诺。即使允诺人作出承诺,合同也不会成立,因为协议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除主要条款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在要约中尽可能明确这些条款。报价越完整、内容越充实,就越有利于接受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少了一些小条款,承兑人就会还价,这将使合同无法迅速成立。(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交付给受要约人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并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约束力。 如果在发出要约后,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未被发送,则不能认为要约已经交付。当然,对话要约不存在服务问题,只需要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以便其理解要约的内容。非对话要约,应当将要约书送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点。受要约人是否真的开立了这些信件或者文件,没有必要考虑。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素,要约才能形成有效要约,要约才具有约束力。 拓展延伸 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一环,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民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要约的主要要素包括要约人、被要约人、要约内容和要约方式。 首先,要约人是指发起要约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被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当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约的内容则包括要约人向被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协议、声明等。最后,要约方式则包括要约以口头、书面、电报、信件、数据电文等作出,以及通过拍卖、招标、招股、债券承销等方式作出。 在要约中,要约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同时,要约人不得以要约方式不当或者要约内容不明确等方式诱骗、误导要约人。 若要约符合上述要素,则被要约人有权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约的主要要素包括要约人、被要约人、要约内容和要约方式,这些要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关系。 结语 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必须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才能使要约生效。要约必须发送给特定的相对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人发送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完整,才能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实际约束力。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素,要约才能形成有效要约,要约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保险法(2015-04-24)\t第一百五十六条\t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2015-04-24)\t第一百三十一条\t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2015-04-24)\t第一百七十八条\t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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