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标准也常常引发争议。根据 《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负责对其护理。 2、在实际中,职工的工资福利有可能是在受伤前刚刚调整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呢?同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只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等,还是也包括五险一金等非工资性收入?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还有没有绩效工资? 一、条例规定 1、《条例》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正常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说明不包括加班的情形,即原待遇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应当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扣除月加班加点工资的剩余工资为准,如果尚未工作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工资扣除月加班加点工资的剩余工资为准。 2、而工资的范围则应当是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和第15条规定的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这些待遇既包括工资性收入,也包括非工资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性的福利,也包括非货币性的福利。对于实施绩效考核的单位,由于职工治疗工伤没有工作绩效,那么员工的绩效工资给付的标准应该是依据员工受伤前的平均绩效来计算确定;如果职工的工资形式包含计件工资,更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劳动者个人在一般劳动生产率下的劳动产出和对应的应得工资。 3、对于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水平,应当以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应得平均工资来计算,加班所得收入和病假当月工资不计算在内,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这样既维护了职工利益,又兼顾了企业权益,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