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
释义 | 案情回放李某与宋某两人同在一家单位上班,在日益的接触中,两人逐渐地产生了感情,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举办了婚礼。由于李某是单位里的骨干又是宋某的顶头上司,这让作为男人的宋某有点儿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来。“男人都得以事业为重,女人终究要回归家庭”,出于对这种传统观念的认识,同时也为了支持自己丈夫的事业,李某在与宋某商量后主动向单位递交了辞呈,并利用自己的关系把丈夫扶上了领导岗位。走上领导岗位的宋某在工作中更加的努力,逐渐的他不仅深得领导的信任,而且也在下属中为自己树立了威信。而回归家庭后的李某免不了会有一些失落,对比自己之前的叱咤风云,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让她倍感无趣。好在丈夫回家后会给她讲一些单位的趣事,为她带来了不少的乐趣。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开始以各种理由在外逗留,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了。这让李某感到很不舒服,她觉得自己为老公付出了那么多,却得到了这样的结果,很是委屈。她甚至怀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于是,在单位当惯了领导的李某开始了对宋某的“审问”和“调查”,面对李某凶悍的质问和查看自己手机的行为,宋某感到了厌烦,对李某越发冷淡起来。 后来,李某怀孕了,而宋某在此时却收到了下属潘的热切表白。潘的温柔与对自己的依赖跟李某的强势比起来让宋某更加的心动,他不可抑制地爱上了潘。可面对怀着孕的李某,他又怎么好意思提离婚呢?于是,他跟潘开始了不为人知的地下恋情。宋某专门为潘租了房子,两个人经常一起下班去吃饭,然后就回潘那里。在这种情况下,宋某对李某的关心越来越少了,就在这个时候,李某与宋某的儿子出世了。 此时的宋某因为要周旋于李某和潘之间而严重地影响了工作,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领导对他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而关于他与潘之间的流言蜚语也遍布了整个公司。后来,公司领导为了整顿公司纪律,开除了潘,给予了宋某严重的警告,并让宋某作了书面检讨。 宋某与潘的事情一经曝光,李某就从以前的同事口中知道了这些事情。她没想到自己一心一意为这个家为宋某的付出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她欲哭无泪。而宋某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给李某带来的伤害,与潘一一依然是藕断丝连。这让李某感到很是愤怒,她怎么能够总这样忍受下去呢?面对宋某的我行我素,李某想到了离婚。可看着襁褓中的儿子,李某不禁悲从中来,不能就这么便宜了宋某,一定要去法院告他有“第三者”,只有这样自己才能多分财产,才能够为自己营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证据又在哪里呢?李某想到了自己曾经的领导杨某山,如今的杨某山也是宋某的直接领导,只要他能给自己作证,自己一定能够胜诉。于是,李某就抱着孩子约见了杨某山,在她泪流满面的苦苦哀求下,看在他们孤儿寡母的分儿上,杨某山同意给李某作人证,并把宋某写给单位的书面检讨提供给了李某作证据。 就这样,李某一纸诉状把宋某告上了法庭,以宋某和“第三者”潘一一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宋某离婚,夫妻财产全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与婚外异性潘有长期同居关系,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判决宋某与李某离婚。由于宋某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故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一百万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四十万元银行存款和价值二十万元的轿车归宋某所有。 律师说法 认定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事实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有将近一半的离婚案件都涉及了婚外情问题,但是真正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却寥寥无几。因为这种行为见不得阳光、多为秘密行动,证据上很难取得。 因此,受害一方,由于无法取得有力的证据在离婚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小,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 那么,究竟哪些证据才可以认定“第三者”呢? 通常,法院会取信的能够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