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①.民间筹资,这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发展中融资方案的首选。 它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法律界定,很容易使这种筹资方式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淖。前几年,河北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 ②通过骗贷手段融资。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银行的贷款。可想而知,不正当手段本身近似饮鸩止渴,在行为之初就已经伏下隐患。 一旦涉诉,只要银行动用司法措施主张权利,企业一时间就会陷入困境。 ③不正当使用融资。比如盲目进行虚拟的扩张或者对企业进行赌博性的投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企业也会摧枯拉朽般地倒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三条,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