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没有清偿,后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就变成了:甲公司的继承人乙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 2、甲欠乙债务,没有清偿,后甲死亡,乙为继承人。此时乙在继承财产的同时继承了甲的债务,于是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