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都属于同一个人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会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2、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此外,法律也允许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保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和债务都属于同一个人,那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会终止。但是,如果该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2、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二)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 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系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即各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观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因为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为全部或一部给付,也可不向其请求给付。 但自债务人方面观察,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通常是有确定份额的,且这种份额一般在连带债务成立时就已确定。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因此该债务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拓展延伸 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解析:关于连带债务的法律分析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其中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其他债务人则负有在清偿债务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承担剩余债务的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仔细分析。 首先,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同的。在连带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负有独立的清偿债务的义务,即使其他债务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该债务人也必须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在处理连带债务时,需要明确各个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次,连带债务中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这些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连带债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后,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还受到法律和合同的影响。因此,在处理连带债务时,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总之,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仔细分析和处理。在处理连带债务时,需要明确各个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以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除非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债权和债务都属于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如果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则除外。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不消灭时,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文章还阐述了连带债务内部效力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2006-08-27)\t第一百零一条\t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2006-08-27)\t第四十六条\t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六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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