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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蒙古70岁高龄补贴
释义
    法律分析:普遍调整的标准:包括基本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按年龄增加标准三部分。1、基本调整标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按缴费年限增加标准:按基本调整标准增加后,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3、按年龄增加标准:为体现对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对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四类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标准为:1、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3、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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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