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存在一定缺陷时,一方可以单方面撤销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后,合同从成立时起即无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利益,避免因合同缺陷而遭受损害。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情形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2、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1)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构成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胁迫是指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属于违法或不当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处于紧急危难的境地,如个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种救助行为时,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严重侵犯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对方迫于无奈而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 明晰什么是合同行使撤销权后,才谈得上去了解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在《民法典》规定的能行使该权利的三种情形中都透漏出该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于在订立合同时有着违背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愿的情形,使得当事人因该签订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自身利益的后果。 结语 合同撤销权是指因合同缺乏生效要件而享有的撤销已成立合同的权利。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情形包括: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订立显失公平以及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合同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明晰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有助于了解该权利的适用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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