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的规定 |
释义 | 1994年事实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按现行《婚姻法》,“办酒席”还不算结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由于历史传统、公民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从有利于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符合现实国情。 目前,认定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一、事实婚姻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无配偶,如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则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2.无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只是通奸或姘居,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3.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 4.男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因为其结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法律认可其婚姻关系。 依法领证才是合法夫妻。 二、《婚姻法解释一》有关认定事实婚姻的规定 1.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2.该解释第五条(二)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办理登记的,其要求“离婚”时必须补办结婚登记,依法补办登记的,确立婚姻关系。如未办理登记又不补办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即自1994年2月1起《婚姻法》一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婚姻形式,随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已经确定自1994年2月1起《婚姻法》一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起,凡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的男女,法律一律不再认定其为事实婚姻,故合法的事实婚姻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婚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老一辈人的慢慢离去,其也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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