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
释义 | 寄养的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1.被寄养小孩的条件必须是: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2.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寄养孩子的流程: 1、应先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及上述资料,去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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