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和刑法典的区别 |
释义 |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两部具体的法律,更多意义上是法学上的一种分类方式,是指两个特定的部门法。而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分根本上的依据,则是它们彼此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1、民法不像刑法,是种惩罚性质的法律,它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是在你被损害时弥补你的损害。杀掉杀人犯难道能救回一个人的性命吗?但是救济一个受损害者却真正能帮到它。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来自惩罚的威慑力,但其惩罚不会剥夺生命。 2、除了民法的救济性之外,民法还有极高的灵活性。比如在一个冒名顶替前往学校就读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权,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权。当出现脱法行为时,律师还要大胆而谨慎地扩大法的范围,选择一个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刑法体系里,司法者成为了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判决的自动柜员机。民法需要的不仅是理解和对号入座,更是一系列选择与衡量。虽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饱受诟病,但是仍然无法否认它对于法律公正性价值的巨大贡献。 3、同时,民法具有很强的生活性,它所调节的各类关系盘根错节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针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顾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日常大事小事。这就决定了它对于个人日常生活中行为的规范作用,而非只是与一小部分人有关的法律。随着社会治安和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会越来越低,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刑法的用处也会渐渐缩减,但是市场经济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却会使民法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这么说,只要世界上还有人,就一定会有社会关系,而只要有社会关系,就一定需要民法。从长远来讲,刑法是为了消失而存在,是为了忘却的纪念。但是民法却将伴随人类直至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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