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况有什么 |
释义 | 租赁合同的自动解除条件和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达成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可在约定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并经法院认可、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解除。对于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应提前通知对方解除。 法律分析 一、租赁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况有什么 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达成时租赁合同就会自动解除。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 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结语 总结起来,租赁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况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等。而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则包括约定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并经法院认可、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对于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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