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汽车异地报废有哪些手续 |
释义 | 成都市机动车异地报废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机动车所有人在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最后,成都汽车申请报废补贴标准为: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异地报废流程 对于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若因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在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成都汽车申请报废补贴多少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三、成都汽车强制报废规定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8、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需要进行报废处理。而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对机动车报废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及处理方式》的通知,成都市范围内的机动车需在行驶满15年时进行强制报废。对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驶满15年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可以将其强制报废,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对于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则需根据其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来确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此外,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还发布了《成都市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布了成都市范围内具备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名单,方便市民在需要报废处理时进行咨询和联系。 综上所述,成都市对机动车报废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强制报废标准和处理方式,以及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单。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使用年限到期而带来的安全隐患。 结语 成都市机动车异地报废流程和汽车强制报废规定是关于机动车报废的相关规定。若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应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并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成都汽车申请报废补贴的具体金额也在文中给出。另外,成都汽车强制报废规定列出了各种情况下机动车应予报废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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