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罪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放纵走私罪的惩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一、偷渡越国罪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二、放纵走私罪既遂会判多少年 犯放纵走私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行为属于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四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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