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走私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应当严格检查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当具有《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当具有进口程序、合法经销单位发货票和合法处罚决定之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证明的,区分情节,处罚:1。对于经销商,没收商品,没收销售款,可以并处商品等值10-20%罚款;核实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货款,可以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2、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物品等值10-30%罚款,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二)为非法进口商品的配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三倍罚款;不能确定非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违反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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