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户迁到房子名下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 2、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 3、属同一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集体户迁到房子名下的办理资料如下: 1、本人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微机信息卡; 3、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4、夫妻随迁需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5、女性年满18周岁未满50周岁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本人申请; 7、现居住地居委会居住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