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主要表现: 1、准备犯罪工具 2、制造犯罪条件 具体行为方式: (1)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2)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 (3)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4)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5)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 (6)其他犯罪预备行为,例如:实施犯罪练习必要的犯罪技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勾结犯罪团伙;为进行特定犯罪筹措、积累必须的物品和现金等 总之:只要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尚未进入着手实施阶段的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都属犯罪预备。 (二)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三)预备行为停顿下来的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 2、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而未着手实行 3、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 下列犯罪不能以预备犯论处 (1)仅有犯意表示而尚未表现为犯罪预备行为的 (2)犯罪预备行为发展到着手实行阶段或已构成既遂犯的 (3)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继续实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