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依据该信息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告知了与保险事项相关的真实情况,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仍然以未告知为由拒赔,这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在核保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依据该信息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 2.《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除外。” 3.《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告知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告知了自己曾经接受过放射性治疗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