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机构退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鉴定机构退案法院依法应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被终止鉴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如果是属于所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当事人应该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 3、如果是属于超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的,则直接可以另外确定其他有相应资质或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提出两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太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出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签定的申请书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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