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我国法律对于采矿权承包在我国是明确禁止的。矿业权承包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是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一种方式。我国对于探矿权承包的禁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办发[2001]85号文中亦予以禁止。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3、矿业权承包的行政责任: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矿业权承包的民事责任:矿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对于该种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一般为:(1)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占有、管理、使用企业的全部资产,独占企业依法享有的采矿权,掌控煤的生产与销售,以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承包人独自承担经营风险;(3)发包人不承担企业的行政管理。也有法院将承包合同认定为采矿权出租合同,并认定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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