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机关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只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而乡镇政府负责定期汇总情况后会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经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动工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果园不得改变土地原用途,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能用于非农建设。但是,不包括临时性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