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要约消灭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
释义 |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期间已过,以及因法律原因终止。其中,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会使要约终止,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会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要约的期间已过会使要约失效,而因法律原因终止则也会使要约失效。 法律分析 一、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而终止。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再通过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有条件的,包含了新的条款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了原要约中的条款,则构成了反要约(conteroffer),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反要约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可以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目的就是阻止尚未生效的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但是由于此时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已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所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间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期间已过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间,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则要约自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作出承诺,只能算作新要约,只有对方再进行承诺后,合同才成立。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如果双方以对话形式磋商,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必须对此对话要约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对话包括面对面的对话和电话对话;如果要约双方分处异地,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内”或是“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 结语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期间已过以及因法律原因终止。其中,反要约和撤销要约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要约的期间已过则使要约失效;而因法律原因终止则直接导致要约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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