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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长羁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多久
释义
    一、延长羁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多久
    1、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二、羁押的场所有哪些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个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一个屋子,是随意的一个屋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来控制。
    三、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者是谁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者是检察院,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重点
    审查延押案件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延押提请及程序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78条、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延押时,要履行手续:一是在侦查羁押期满7日前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二是移送延押书时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押的具体理由。
    第二,重视审查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实体内容。一是对于提请延押的案件,注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请延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了逮捕程序,一般具有羁押的必要性,但是侦查机关对其提请延押时,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应重新审查。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提请逮捕时可能因为缺乏悔罪表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或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被逮捕,但是在提请延押时,这些情形可能有所变化导致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不适合批准延押。
    第三,正确理解把握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内涵。提请延押案件在客观上有一定侦查难度,虽经侦查机关最大努力,在侦查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才需要提请延押。刑诉法第154条、第156条、第157条分别规定了延押的情形及适用标准,包括案情复杂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审查延押时,应将重心放在是否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上。由于提请延押案件都是一些重大案件,不批准延押就意味着放人,实践中一般均作出批准延押的决定,缺乏对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这一关键因素的考虑。
    第四,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适用延押有关规定。根据刑诉法第171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一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结,就不宜适用延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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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