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刑事拘留期限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条件和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下,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延长1到4日;另一种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到30日。特殊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的重大嫌疑,案情复杂等。延长拘留期限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连续作案,多次作案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一般是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1到4日,当出现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时,拘留时间还可以延长到30日。 具体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条件和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三日期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4日。 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资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等等情况可以申请延迟。 而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案件类型必须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第二个条件是,延长拘留的对象必须是上述类型案件的重大嫌疑分子。在延长程序上还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 《刑事拘留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是针对目前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而制定的一项改革计划。该方案旨在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拘留期限的具体规定,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刑事拘留决定的监督和审查机制。改革方案将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注重人权保护和法治原则的平衡。通过这一改革,将有效提升刑事拘留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 结语 通过《刑事拘留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针对刑事拘留制度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了一项改革计划。该方案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刑事拘留决定的监督和审查机制。改革方案将兼顾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平衡人权保护和法治原则。通过这一改革,刑事拘留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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