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后的刑事拘留期限条件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九)》对逮捕时间做出了调整,特殊情况下逮捕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而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逮捕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1.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2.延长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期限调整的合理性分析及影响评估 《刑事拘留期限调整的合理性分析及影响评估》这个标题涉及对刑事拘留期限进行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评估这种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进行合理性分析时,需要考虑刑事拘留期限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公众的期待。影响评估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调整后可能对犯罪打击、被拘留人权益保护、司法资源利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通过对合理性和影响的综合评估,可以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提供决策参考。 结语 经过对刑事拘留期限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及影响评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逮捕审批时间,可以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这种调整可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重大嫌疑、案情复杂、证据不足等情况。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以便更全面地调查取证。这种调整旨在提高犯罪打击效果,保护被拘留人的权益,并更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通过综合评估,我们可以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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