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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修订:羁押期限法律条款的变化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月。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拓展延伸
    羁押期限法律变革:权利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羁押期限法律变革旨在在权利保障与司法效率之间寻求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修订羁押期限法律条款已成为当务之急。新的法律变革旨在确保被羁押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包括合理的羁押期限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变革也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在这个平衡中,我们需要权衡公民的自由与社会的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司法系统能够公正、高效地运作,同时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羁押期限法律变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公平的司法体系,以维护社会的法治和公共利益。
    结语
    羁押期限法律变革旨在平衡权利保障与司法效率。新的法律变革确保被羁押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需要权衡公民自由与社会安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羁押期限法律变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透明、公平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的法治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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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