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 1、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一般有: (1)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要延长羁押期限需满足哪些要求 1、案件情况复杂,期限届满无法办结; 2、经上级批准。满足两个条件方可申请延长一个月。即若案件情况复杂导致羁押期限届满也不能办理结案时,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因此,案情复杂时经上级批准可将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