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兹证明——于2020年月日时返回入住我小区(村)。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所有返程人员需进行为期14天的自我隔离观察。该居(村)民于2020年月日至2020 年月日按要求在家进行了自我隔离观察。隔离期间,本小区(村)未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现隔离期满,该居(村)民体温正常,无发热、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未列入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同意解除其隔离观察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