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上诉案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 |
释义 | 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是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以二审判决指定的时间为准。但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并没有指定履行的期间,该如何来确定起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确定不同的计算起点。对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为准;对于改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应以二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若重审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如果重审后改判的,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以上诉为由而逃避迟延履行的责任,从而更加充分、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需要支付执行费用、迟延履行利息、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何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执行实务中分歧较大。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 (1)计算的利率标准问题:是依据最高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还是基准利率确定? (2)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时,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些法院予以执行,有些法院不予执行。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计入总债权参与分配?有些法院允许,有些法院只计算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如下: (1)明确了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利率。 (2)明确了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判决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也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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