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市区通行证办理要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管理原则和分类。主要思想是按照不同类型车辆的用途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工程作业和运输车辆、城市配送类车辆、教练车、长途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砼车等。每种类型的车辆都有相应的管理原则,如按照高峰禁行、受限通行、限定时间、路线等原则进行管理。此外,外地号牌货运机动车辆的管理原则包括白天临时通行证和夜间临时通行证,具体路线和数量有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中,有一类是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它们主要用于城市环卫、道路维护、绿化养护和路灯维修等日常作业。(无道路数量限制) 管理原则:按照高峰禁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2、工程作业、工程运输车辆:主要是指用于电力、通讯、广电、供水、燃气、供暖、道路、建筑等工程施工及运输施工材料的货运机动车辆。 管理原则:按照二环路以内夜间通行,绕城高速以内限制通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3、城市配送类车辆(包括仓储和物流):主要是指用于运输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民生物品的机动车辆,如报刊、蔬果、农副产品、水产品、副食品、快递、搬家等的货运机动车辆。 管理原则:按照高峰禁行、受限通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4、教练车:主要是指用于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辆。 管理原则:按照限定教练时间和路线、市区道路高峰禁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5、长途客运:主要是指具有营运性质,用于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辆。 管理原则:按照限定区域、限时通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6、危化品运输车辆(不含剧毒):主要是指用于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机动车辆。 管理原则:按照高峰禁行、绕城高速以内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7、砼车:用于混凝土搅拌(砂浆)运输的机动车辆。 管理原则:按照高峰禁行、重点道路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外地号牌货运机动车辆 1、白天临时通行证 管理原则:仅限于运送生鲜物品、冷冻食品药品的中型、重型货车,确需进入市区行驶的,路线不得超过30条。 2、夜间临时通行证 管理原则:确需进入市区行驶的中型、重型货车,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可以申请夜间临时通行证,路线不得超过30条。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同类型车辆的通行管理原则如下: 1. 高速公路通行原则:高速公路应当实行分道通航、分道行驶,以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2. 城市快速路通行原则:城市快速路应当实行分道通航、分道行驶,以保障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畅通。 3. 桥梁通行原则:桥梁应当实行分道通航、分道行驶,以保障桥梁交通安全畅通。 4. 隧道通行原则:隧道应当实行分道通航、分道行驶,以保障隧道交通安全畅通。 5. 铁路通行原则:铁路应当实行分道通航、分道行驶,以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畅通。 6. 航道通行原则:航道应当实行分道通航、分道行驶,以保障航道交通安全畅通。 7. 人行道通行原则:人行道应当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给予行人让行。 8. 公交车通行原则:公交车应当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给予公交车让行。 9. 出租车通行原则:出租车应当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给予出租车让行。 10. 小轿车通行原则:小轿车应当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给予小轿车让行。 根据上述原则,不同类型车辆应当遵守不同的通行管理原则,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各类车辆的通行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结语 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种类繁多,包括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工程作业和运输车辆、城市配送类车辆、教练车、长途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和砼车等。不同的车辆类型有不同的管理原则,包括高峰禁行、受限通行、绕城高速以内通行等。外地号牌的货运机动车辆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原则,如白天临时通行证和夜间临时通行证等。济南市对于机动车辆的管理旨在保障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t第二十三条\t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t第十二条\t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t第二条\t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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