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