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不包含股东,因为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其余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