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计划管理、审查实施、名录注册管理、资格监督和审查工作考评。 第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试制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 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设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第五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专业配置、依法审查、公正公平、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员承担,实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和审查工作考评制度。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申请单位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注册编入《名录》的单位实施资格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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