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是否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
释义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
    一、夫妻离婚债务要双方承担吗?
    夫妻离婚的债务是否需要双方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欠债的一方个人承担。
    二、民法典一方债务离婚后应该怎么承担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而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个人承担,但若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该方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一方欠债,但是事后经过另一方的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4.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2: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