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黑龙江省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细节。我国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时并未对其进行统一规定,但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具体来说,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和 法律分析 关于黑龙江省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细节,我国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时并未对其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铁路占地同样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一共有4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其他法律规定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具体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你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 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更是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预征地公告,就是征地机关在征地正式开始之前,向可能被征地的区域发布公告,宣布此地将被征地拆迁,在划定范围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维持现状,不得再新增建筑以及新增种植作物的公告。如果是在征地机关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在将来征地时是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的。 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经常在实际生活当中,会听到有人讨论各个地方的征收土地补偿款项,补偿款项的具体金额都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是计算的标准都是一样的,比如说土地的补偿费用这一个项目,就需要根据平均三年土地产值来来计算补偿的具体金额。 拓展延伸 高铁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铁路法》的相关规定,高铁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使用权,因此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计算,并列入征地补偿费用清单,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根据《高速铁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铁路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照土地等级、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因此,高铁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结语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细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时并未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高铁征地补偿的两项主要费用,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农民选择而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则主要针对失地农民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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