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防未成年犯罪在什么领导下 |
释义 | 预防未成年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未成年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打人处理,具体如下: 1、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打架构成犯罪的,按其触犯的具体罪名从轻或减轻处罚; 2、14-16周岁以及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打架,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者经最高检追诉的,按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打架不会被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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