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九十八天产假包括十五天产前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共有九十八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如果出现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可多休十五天产假。女职工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后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