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的第三人并不知情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真实情况,且已经办理的登记,此为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三百一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