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上减名字要求什么手续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要办理房产证除名的,当事人之间要先签订好买卖或者赠与协议,签订好协议之后再将其拿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可以带上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公证书等资料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证除名办理。关于除名费用,如果是夫妻间共有的房子的房产证进行除名的,不需要交纳契税;其他除名情况需要上缴的契税要看当事人拥有的房产数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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