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的认定是: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过失爆炸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呢 (一)过失爆炸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过失爆炸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过失爆炸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过失爆炸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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