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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谁承担
释义
    通常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出卖人如果违约的,买受人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试用买卖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如何进行买卖合同纠纷调解
    调解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应把握:质量瑕疵是在标的物风险转移前存在还是转移后存在,责任承担不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瑕疵存在;买受人是否及时检验并将质量瑕疵于约定或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调解的方式包括:对标的物进行修理;对标的物进行更换;进行退货;要求减少价金;要求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损失。调解合同价款纠纷的方式包括:由买受人支付价款或报酬;由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调解由买受人赔偿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当然还有许多种买卖合同纠纷形式及调解方式,在此不再赘述,但应强调以下原则:应提高时间效率,以促进合作为基础,抓住主要利益点,必要时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促使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租赁合同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的承担问题分两个方面: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开发商迟迟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
    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且超过约定的办理期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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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