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纠纷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解,调解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离婚调解书;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感情不和满两年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庭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根据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