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个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