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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如何变更
释义
    公积金贷款是当前购房者的主要购房贷款方式之一。根据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不能进行缩短或变更的。因此,贷款人可以通过办理余额还款业务或提前还贷来降低还款额,减轻还款压力。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购房者在申请银行贷款前,切不可动用公积金;其次,在贷款后出租住房时,需书面告知承租人已抵押的事实;第三,在贷款还清后,要撤销抵押并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
    法律分析
    根据当前的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是不能进行缩短或者变更的。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通过办理余额还款业务或者提前还贷来降低还款额,减轻还款压力。
    公积金贷款买房注意事项:
    第一,首先购房者在申请银行贷款前,切不可动用公积金。因为公积金存储余额跟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很大联系的,如果你的公积金账户上没有余额,那么你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是零,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三,贷款还清后,要撤销抵押。借款人可携带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第四,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严格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还款,待还贷满一年后在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且还款额要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五,在还贷期间,如果出现还款难的现象,应该先和银行协商,去银行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核批通过后,再受理借款人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这样就可以结婚借款人近期还款难的问题了。
    一般来说,公积金是不能用来不能支付首付款的,但是在买房以后,购房人可以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假如你确实手中没有足够的钱支付首付款,需要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支付,你可以先向亲戚朋友借钱付了首付,拿到相关证件后办理贷款,然后再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还借款。
    若是公积金贷款已还清,那么随着公积金新政的不断普及,公积金贷款买房仍然算首套;若是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话,那么再次贷款买房就算做二套房。
    拓展延伸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注意事项如下:
    1. 提前还贷需要提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还贷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3. 还贷期限不能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限不能缩短,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4. 提前还贷需要结清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提前还贷需要结清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5. 提前还贷后不能再申请贷款:提前还贷后,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注意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结语
    公积金贷款买房需注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不能变更,但可以通过办理余额还款或提前还贷降低还款额。购房前切不可动用公积金,还清后要撤销抵押,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若还款困难,可向银行申请延长借款期限或申请提前还贷。公积金可用来支付首付款,但需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买房算首套或二套,具体需根据贷款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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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