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弟妹可否继承哥哥房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由: 李*国(化名)于2006年12月4日病故,去世前立下遗嘱:“我名下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屋产权分割权、母亲房产遗产继承权、养老金账户存款,在我过世后,由妹妹和兄弟继承,他人不得有任何干涉。”遗嘱中涉及的房屋系售后公房,由姐姐出资购买并登记为产权人,工龄人为李*国。后因遗嘱继承产生纠纷,遗嘱继承人妹妹和弟弟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依遗嘱继承哥哥的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李*国是否系争房屋的共有人。 一种观点认为:系争房屋是按“94”方案购买的,作为购房时原同住人李*国及其母亲有权主张产权共有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由于李*国和母亲生前未就房屋产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主张,因此无法确认他们为房屋产权人,故李*国之继承人不能对此主张权利,遗嘱中所涉该部分内容,依法无效。 律师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