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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释义
    儿媳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具有继承权。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而杀害他人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遗嘱真实性的,会永久丧失继承权。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除非生父母在遗嘱中赠与。
    法律分析
    一、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儿媳一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具有继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优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的顺序办理。且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什么不享有继承权
    以下两类人不享有继承权:
    第一类是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杀害行为,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永久丧失继承权。
    第二类则是继承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影响遗嘱的真实性以便获得更多的遗产利益,有可能也丧失遗产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养子有没有继承权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养子女对于生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之日起,则与生父母不再具备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其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儿媳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具有继承权。同时,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而进行的杀害行为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遗嘱真实性的行为,都可能丧失继承权。另外,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对于生父母的遗产则没有法定继承权,除非生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赠与。以上是关于继承权的一些基本情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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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