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减刑一般能减几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死刑缓期期满最长可以服刑多少年 1、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被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综上,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认真遵守监规还可以继续减刑,但是服刑期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如果被限制减刑,服刑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