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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人才安居如何申请
释义
    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一个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和公示等政务功能,以及人才信息和房源信息的管理功能。企业需先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再在线注册并提交人才安居申请。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申请人才安居的各类人才需要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
    法律分析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一个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可以共享数据,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和公示等政务功能,以及人才信息和房源信息的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评估认可后,其技术或管理人才所聘任的职务可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各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点击微信申请人才安居,进入办事大厅
    ②申请人可登陆“我的南京”APP,进入政务“南京房产”的“住房保障”模块,点击“人才安居”提出申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申请人才安居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报:申请人应向南京市人才安居部门提交《南京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才安居。
    2. 审核:南京市人才安居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3. 公示:审核通过后,南京市人才安居部门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审批:公示期满后,南京市人才安居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人才安居资格。
    5. 办理入住: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安居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入住手续。
    6. 管理:人才安居协议期限内,申请人应按协议约定正常履行相关条款,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南京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及提供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南京市人才安居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诚信审核,对违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结语
    该段话主要介绍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和公示等政务功能以及人才信息和房源信息的管理功能。企业需要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通过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各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可登陆“我的南京”APP,进入政务“南京房产”的“住房保障”模块,点击“人才安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三十九条\t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二十四条\t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四十条\t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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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