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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卖错价怎么补偿
释义
    商家实际价格高于标价可能涉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商家有欺诈行为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在购物时,商家出现标签、小票价格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可能确系疏忽所致。如果在促销时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及时与超市卖场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商家有意玩价格游戏
    法律分析
    如果商品的实际价格高于标价,这被视为违规行为,商家可能涉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在购物时,商家出现标签、小票价格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可能确系疏忽所致。如果在促销时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及时与超市卖场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商家有意玩价格游戏,占消费者便宜。
    二、消费多收钱如何维权
    1、从投诉内容来看,超市结账多收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实际结账金额略高于标注价;二是标注促销价实际仍按原价收费;三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费,即一件商品被扫码多次。
    2、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以3倍计算;增加赔偿后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受理情况看,已有消费者通过新消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郁某在一超市买了2罐薯片,每罐标价5、9元,应付11、8元,超市实收15、8元。郁某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获赔500元。又如高某买了管标价9、7元的牙膏,后发现超市多收3、2元,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也获赔500元。
    超市多收钱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是否有故意欺诈行为来进行区分判断。
    三、消费纠纷找哪个部门
    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拓展延伸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了多余的费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
    1. 保留证据: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收据、发票、照片和视频等。这些证据将证明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多余的费用。
    2. 与商家沟通:与商家联系并说明问题。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并要求商家提供解释。如果商家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可能会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3. 寻求帮助:如果与商家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商家不愿意提供帮助,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4. 提起诉讼:如果以上措施未能解决问题,可以考虑起诉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过错,并证明其过错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了多余的费用,应该保留证据,与商家沟通并寻求帮助,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可以考虑起诉商家。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可能会非常有用。
    结语
    消费者在购物时遇到商家多收钱的情况,可以及时与超市卖场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如果遇到商家涉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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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6:32